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催,55,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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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民弦
上列聲請人陳民弦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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