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家補,34,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許慧麗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黃光麟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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