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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香菊
代 理 人 洪耀臨律師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玉慎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下列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僅被繼承人陳玉慎及聲請人張香菊所有部分):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同段579-1 地號。
㈢委任狀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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