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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杜志宏
相 對 人 卓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卓秀春於民國①98年10月13日向原權利人杜福明借款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 年10月1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101 年5 月17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本件債權,債權額比例為2 分之1 ,亦經登記在案。
另相對人卓秀春於②103 年7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4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7 月27日;
又於③104年1 月6 日與債務人李毅韋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2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 年3 月5 日,均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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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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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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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里港鄉 │玉田│ │601-7 │ │0 │1 │0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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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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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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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0 │八德路103號 │里港鄉玉田段60│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3.67 、二層47.25 、│陽台21.64 │全部│ │
│ │ │ │1-7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7.25 ,總面積148.17│、屋頂突出│ │ │
│ │ │ │ │ │ │物17.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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