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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林世雄
林寶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林春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林春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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