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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請求本金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承上,若係請求金額內包含信用卡消費部分,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李瑞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債務人安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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