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鄭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瑞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曹瑞祐及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曹壁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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