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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堉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圓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塩埔鄉維新段0000-0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本件經核相對人林圓應已死亡,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合法繼承人或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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