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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梅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時約定之清償日期,因此,本件若無約定清償日,則應釋明有曾催告之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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