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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冠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獅子鄉獅子段0000-0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個人全部)。
三、本件聲請所設定之抵押權,其清償日期登記為民國110 年11月20日,現尚未屆清償期,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健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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