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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招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永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送達相對人邱永賢,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此項補正裁定於106 年5 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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