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290,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高森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美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四紙(票據號碼:CH626635、CH626636、CH626637、CH626639)之提示日。

(不得早於各本票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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