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36,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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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錦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25萬元)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本件聲請之本票,票載利率為百分之3 ,故請釋明得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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