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錦詩、葉彩進、劉月嬌及葉力誌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240 萬元)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