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銀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究為106 年3 月14日或106 年4 月13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