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8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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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陳穩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晉豪、張晉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CH0000000 )之原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晉豪、張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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