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9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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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其昌、李美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提示日106 年5月15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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