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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樊純華
相 對 人 盧昶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6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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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06年度司票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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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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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9月29日│ 6,000元 │未載 │CH6514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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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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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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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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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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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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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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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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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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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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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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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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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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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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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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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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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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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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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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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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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3年9月29日│ 3,000元 │未載 │CH496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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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3年9月29日│10,000元 │未載 │CH496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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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3年9月29日│10,000元 │未載 │CH4965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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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3年9月29日│10,000元 │未載 │CH496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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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3年9月29日│10,000元 │未載 │CH4965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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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3年9月29日│10,000元 │未載 │CH496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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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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