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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蔣良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耀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568202、CH568203)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皆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103 年7月20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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