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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林俊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宥閎、 若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各別陳明本件聲請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653429、CH653450)之請求金額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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