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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文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釋明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與何人簽發之共同本票,又程序費用係請求何人與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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