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訴,580,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 告 盧清利
盧清雲
被 告 盧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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