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019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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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董明仁
董進福

一、債務人董明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董明仁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進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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