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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墾丁公園大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修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公園大亨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確認債務人陳怡君即為區分所有權人。
三、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究係為新臺幣(下同)11,200元、11,280元亦或為112,800 元?並應釋明其計算式,及提出催告存證信函、大樓住戶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怡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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