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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蔣明
上列聲請人與林景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一紙之退票理由單(票號:TAH0000000)。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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