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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惠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1,2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蔡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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