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67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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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魏紫吟即魏秀宴即魏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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