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724,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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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利恂
上列聲請人與李成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未成年子女之存簿影本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載明請求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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