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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鍾夷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鍾夷光於民國90年5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3,420元,及自民國91年1 月21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1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3,42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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