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74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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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千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莊千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14,715 元未給付,其中110,328 元為消費款;

3,887 元為循環利息;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千儀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26,981元│          │4 月17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莊千儀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3,347元│          │4 月17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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