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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姚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姚春雄於民國94年3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 3月16日起至民國107 年3 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26日止累計58,873元未給付,其中55,168元為本金;
2,721 元為利息;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姚春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10日止累計53,193元未給付,其中49,575元為消費款;
2,418 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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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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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姚春雄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168元│ │4 月27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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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姚春雄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575元│ │4 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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