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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蔡麗眞
張惠雅
一、債務人張惠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張惠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蔡麗眞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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