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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張懷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之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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