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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6號
債 權 人 吳金俊
債 務 人 曾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次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催告清償日起之利息。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釋明文件,其上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兩造之借款雖係於民國102年3 月4 日訂定,然債權人至105 年12月14日始為催告清償,有存證信函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催告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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