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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巴東昇即王東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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