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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潘黃碧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973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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