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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詩文於民國104 年3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3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916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0,410元、預借現金5,816 元、已到期之利息890 元及違約金8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幣36,226元自106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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