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84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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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時,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個月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玉惠於民國87年5 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 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4,46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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