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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鈺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鈺富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54,774 元,約定自105 年1 月7 日起至112 年1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3 日止累計792,772 元未給付,其中768,570 元為本金;
23,518元為利息;
6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鈺富於105 年1 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 月7 日起至112 年1 月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3 日止累計181,937 元未給付,其中177,985 元為本金;
3,652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鈺富於105 年10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元,約定自105 年10月6 日起至112 年10月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 年5 月3 日止累計128,051 元未給付,其中125,252 元為本金;
2,799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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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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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68,570元 │ 林鈺富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14 │
│ │ │ │5 月4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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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77,985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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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125,252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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