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856,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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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昇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4 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8,258 元未給付,其中131,407 元為消費款;

4,799 元為循環利息;

2,05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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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66,369元  │  吳昇鴻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4 │
│    │          │          │4 月17日起  │            │                │
├──┼─────┼─────┼──────┼──────┼────────┤
│ 002│65,038元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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