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鍾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