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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 務 人 顏鎮乾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素照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素香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廣坤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素幸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雲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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