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89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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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家豪即皇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鍾國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車輛交修單(工作單號:0000000-00)客戶簽名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權欠款之依據。

三、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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