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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25號
債 權 人 陳梅鶴
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宇程營造有限公司、張凱雯請求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875,000 元及利息,然查債務人張凱雯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是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凱雯發支付命令部分,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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