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發票人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被書人為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故應為發票人與背書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183,000 元,然依出貨單所載,客戶名稱為順光鐵材工作所,故本件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請於聲請狀補正聲明:一、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3,0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0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為之給付,如有任何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其他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即免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