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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丞恩
王君秝
一、債務人王君秝、潘丞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丞恩於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王君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467 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潘丞恩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46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王君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君秝、潘│自民國105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2│
│ │4,467元 │丞恩 │7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君秝、潘│自民國105 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467元 │丞恩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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