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劉議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