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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家葳即陳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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