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180,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卓新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
│001 │68,428元      │  106 年4 月7 日  │11.9            │
├──┼───────┼─────────┼────────┤
│002 │ 5,396元      │       同上       │11.98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