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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憲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憲致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6 月28日起至民國112 年6 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5 月11日止累計1,122,341 元未給付,其中1,108,587 元為本金;
13,454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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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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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葉憲致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9%│
│ │1,108,587元 │ │5 月12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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